(一)行政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 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 规定 》的有关 规定 :发生 交通事故 后逃逸 的,如果 尚未 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可以 对其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的罚款 。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吊销 机动车 驾驶证 ,终身 不得 重新 取得 机动车 驾驶证 。 驾驶执照 核发 地车辆管理所 将对其终身 不得 重新 取得 机动车 驾驶证 的决定 记入 全国 公安交通 管理信息系统 备案 。
㈡刑事处罚 :
1、交通肇事 后逃逸 或者 有其他 特别 恶劣 情节 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 后逃逸 ",《解释 》第3条规定 ,系指 行为人 在本解释 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第(1)至(5)款所述 情形 之一 ,在发生 交通事故 后,为逃避 法律 追究 而逃跑 。 此处 要注意 对“交通肇事 后逃逸 ”的认定 ,首先 ,交通 肇事逃逸 的前提条件 是“逃避 法律 追究 ”;其次 ,交通 肇事逃逸 并无时间 、场所 的限定 ,不应 只理解 为“逃离 事故现场 ”,对于 肇事 后未逃离 (或未能 逃离 )事故现场 ,而是 在将伤者 送至医院 后等待 交通管理 部门 处理 的时候 逃跑 ,也应视为 “逃离 事故现场 ”,对于 未逃离 (或未能 逃离 )事故现场 ,而是 在将伤者 送至医院 后等待 交通管理 部门 处理 的时候 逃跑 。 《解释 》第4条规定 :交通肇事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属于 “其他 特别 恶劣 情节 ”:
(1)死亡 二人 或重伤 五人 以上 ,负全部 或主要 责任 的;
(2)死亡 六人 以上 ,负有 事故 同等 责任 的;
(3)造成 公共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直接损失,负事故 全部 或主要 责任 ,无能力 赔偿 数额 六十 万元以上 的。
2、交通 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 有期徒刑 。“ 交通 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根据 《解释 》,是指 交通 肇事者 为了 逃避 法律 追究 而逃跑 ,致使 被害人 因得不到 救助 而死亡 的情形 。 但是 关于 “交通 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的刑法 理论 却有许多 不同 的观点 。 书中 提出 ,“因交通 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的心理 态度 应局限于 过失 ,因为 交通肇事罪 是过失犯罪,为了 保持 犯罪构成 的纯洁性 ,其加重 构成 的心理 态度 也应是 过失 。 因此 ,《解释 》规定 :肇事 肇事者 为了 逃避 法律 追究 ,将受害人 带离 事故现场 后隐藏 或者 遗弃 ,致使 被害人 无法 得到 救助 或者 严重 残疾 的,应当 分别 依照 刑法 第232 条、第234 条第2款的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 或故意伤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