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 是指 赔偿义务 人应向 赔偿 权利人 支付 的受害人 从受伤 到完全 治愈 这一 期间 (误工 时间 )不能 从事 正常 工作 而实际 减少 的收入 。“ 病人 有固定收入 的,按照 因误工 而减少 的固定收入 计算 ,对收入 高于 医疗事故 发生 的前一年 平均工资 3倍以上 的,按照 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 的,按照 医疗事故 发生 地上 一年度 职工 年平均工资 计算 ,误工费 计算 方式 按病人 有无 固定收入 。
1、固定收入 ,是指 在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工作 的人员 在规定 时间 内工作 ,但由于 医疗事故 就医 而延误 工作 ,使其丧失 合法收入 ,如工资 、奖金 、津贴 、特殊工种 的补助费 。 通常 情况 下,单位 出具 的收入证明 和工资表 为准 ,其奖金 按上一年 单位 人均 奖金计算,超出 起征点 的,按起征点 计算 。 应注意 的是,个人独资 、合伙 等私人企业 和财务 不健全 的公司 出具 的证明 ,特别 是证明 病人 的“固定收入 ”高于 前一年 职工 年平均工资 3倍以上 的收入证明 ,不到 单独 作为 认定 依据 ,则需结合 税务机关 出具 的证明 。 如果 受害者 无法证明 其最近 三年 的平均收入 状况 ,则可参照 被诉法院 所在地 相同 或相似 行业 上一年 职工 平均工资 计算 。
2、无固定收入 包括 两类 :一是 农村 村民 从事 农、林、牧、渔生产 ;二是有街道办事处 、乡镇 人民政府 或有关 单位 ,在医疗事故 发生 前从事 某种 劳动 ,其收入 可以 维持 本人 正常 生活 ;全部 按照 上一 年度 医疗事故 发生 地点 的年平均工资 计算 。
3.确定 误工 日期 。 按照 最高法院 《关于 贯彻执行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第143 条“误工 日期 ,应按照 治疗 医院 出具 的证明 或法医鉴定 ”的规定 ,误工 日期 应由病人 的住院 天数 和出院 后治疗 医院 出具 的证明 的当日 开始 计算 ,误工 日期 由病人 的住院 天数 和出院 后治疗 医院 出具 的证明 的当日 开始 计算 ,由医疗事故 发生 的当日 开始 计算 ,如遇国家 法定假日 ,则由医疗事故 发生 之日起 计算 。 无正当理由 拒不出院 或无相关 证明 擅自 休养 的,不计 误工费 。 导致 病人 致残 的医疗事故 ,由专家 鉴定 小组 出具 《医疗事故 技术 鉴定书 》后,不再 计算 误工费 ,即在伤残人员 定残 后不再 赔偿 。
4、病人 依法 从事 第二职业 的,其实际 减少 的收入 ,应给予 合理 补偿 。 自身 没有 劳动收入 ,病人 系未成年人 等要求 赔偿 误工费 的,不予 支持 。
5、离退休人员 误工费 的计算 。 在这方面 ,国家 现行 法律 并未 明文规定 ,部分 地方法院 在《指导意见 》中有相关内容。 根据 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人身 损害赔偿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规定 ,受害人 是另谋 职业 的离退休人员 ,对因误工 造成 的收入 减少 有区别对待 :法律 、政策 明确 认可 的,按照 实际 减少 的收入 予以 赔偿 ;法律 、政策 未明确 认可 ,也未明令禁止 的,参照 原在岗 工资标准 予以 赔偿 ,但按照 新的收入 标准 予以 赔偿 。 错误 费用 问题 只要 自己 处理 不存在 自己 违规 的情况 ,就可以对事情 进行 有效 的处置 ,但最重要的是自己 要做好 法律 上的知识 普及 ,而对于 自己 应该 做的具体 事情 ,法律 上要 自己 根据 情况 来处理 ,这样 才能 有效 地处理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