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 的主观 方面 一定 是出于 故意 ,不能 构成 本罪。 若因操作 疏忽 、技术 不熟练 甚或失误 ,造成 计算机信息 系统功能,存储 、处理 或传送 的数据 或应用程序 遭到 破坏 ,不构成 本罪。 而其动机 ,有的则是显示 了自己 在电脑 方面 的高超 才能 ,有的是 想泄愤 报复 ,有的是 想窃取 机密 ,有的是 想牟利 等等 。 但是 ,无论 动机 如何 ,并不影响 本罪的成立 。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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