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是指 债务人 放弃 其到期 债权 或无偿 转让 财产 ,或债务人 以明显 不合理 的低价 转让 财产 ,给债权人 造成 损害 ,而且 受让人 知道 该情形 的,债权人 也可以 请求 人民法院 撤销 该债务人 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