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 提供 军事 秘密 在境外 偷窃 的规定 是判处 十年 以上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或者 死刑 。 军事机密 是国家秘密 的重要 组成部分 。 目前 西方 敌对势力 加紧 对我国 逆行 颠覆 、渗透活动,以及 国际政治 、经济 、科技 、军事 竞争 日益 激烈 的形势 下,境外势力 不断 企图 窃取 我的军事机密 。 强化 军事 秘密 的保护 ,严防 在境外 的机构 、组织 和人员 知道 军事 秘密 ,不仅 是为了 保证 军事 秘密 的安全 ,更是 为了 国防 安全 。 一旦 在境外 的机构 、组织 、人员 知道 军事 秘密 ,除直接 威胁 军事 秘密 安全 外,还会 对国防 安全 造成 严重危害 。 因此 本罪是对双重 客体 的侵害 。 该法第111 条已经 规定 ,为境外 偷窃 、刺探 、收买 、非法 提供 国家秘密 、情报 罪,但鉴于 为境外 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 提供 军事 秘密 而侵犯 的客体 是军事 秘密 的安全 和国防 安全 ,犯罪主体 又是 军人 ,为加强 对军事 秘密 和国防 安全 的特殊 保护 ,因此 又规定 了窃取 、刺探 、收买 、在境外 提供 军事 秘密 。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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