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 提出 代位权诉讼 之前 ,债务人 和次债务人 已签订 了管辖 协议 ,如何 进行 协调 的问题 。 这种 情况 主要 指受理 代位权诉讼 的法院 (即被告住所地 法院 )与该协定 管辖 的法院 不一致时的情形 ,如果 两者 一致 ,就没有 需要 进行 协调 的问题 。 根据上述 各项 法律条款的规定 ,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