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怠于 行使 ,就是 要行使 权利 而不能 行使 权利 。 拖延 行使 的表现形式 主要是债权 期限 届满 后根本 不主张 权利 或延迟 行使 权利 。 如债务人 已向第三人 提出 请求 ,或已经 向法院 提起 诉讼 ,则不得 视为 他怠于 行使 权利 。 在经济交往 中,有些 缺乏 诚信 的人在 外债 之后 ,常常 借机 借机 借债 ,通过 各种 手段 逃避 债务 ,其逃避 债务 的重要 方法 之一 是放任 第三人 债务 ,减少 自己 的债务 ,故意 降低 自己 的履行 能力 。 在实务 中,这些 第三人 多半 与债务人 有千丝万缕 的联系 ,如亲属 、朋友 等,他们 就是 借助于 这种 关系 来临时 转移 财产 ,逃避 债务 。 这类案件 中,如果 能证实 债务人 却有怠于 行使 权利 的行为 ,则可行使 代位权 给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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