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 是实体法 上的权利 ,具有 为执行 准备 的性质 。 代位 权利 源自 于法律 的直接 规定 ,而非 当事人 的约定 ,它是债权人 对债权债务 关系 中债权人 享有 的权利 所享有 的实体 权利 。 从法律 上规定 产生 的、依附于 债权 的权利 ,它随债权 的产生 而产生 ,随债权 的转移 而发生 转移 ,随债权 的消灭 而消灭 ;从另一个 角度看 ,债权人 代位权 制度 弥补 了强制执行 和一般 担保 的不足 ,对债权 不能 获得 偿起到 预防 和补救 的作用 。
代位权 是一种 债权 的效力 ,而不是从属于 债权人 的特殊 权利 。 债权 代位权 是债权 法律效力 的体现 。 虽然 债权国 和次债国之间 并不存在 直接 的债权债务 关系 ,但是 法律 赋予 了债权人 直接 对次债务人 追索 的权利 ,它体现 的还是 债权 的法律效力 ,是债权 的外部 效力 的体现 。
代位权 是债权人 与生俱来 的权利 ,而非 代理权 。 代位权 是法律 赋予 债权人 的一种 法定 权利 ,为保证 其实现 而设立 的债务 履行 制度 。 代位 权利 是债权人 以自己 的名义 行使 债务人 权利 的实体 权利 ,这种 权利 不同于 以他人 的名义 行使 权利 ,其行为 的法律 后果 应归属于 他人 的代理权 ,也不同于 其他 程序性 权利 ,例如 代位 申请 执行权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