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 诉讼 是债的一种 有效 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 怠于 行使 其债权 ,给债权人 造成 损害 的,债权人 可请求 人民法院 以自己 的名义 代位 行使 债务人 的债权 ,但该债权 专属于 债务人 本身 。 代位 的行使 范围 以债权人 的债权 为限。 债主 行使 代位权 的费用 应由债务人 承担 。 根据 该条 规定 ,债权人 行使 代位权 ,应当 通过 法院 或者 应当 通过 诉讼 方式 进行 ,这就是所谓 的代位权诉讼 。 简单 地说,就是指 债权人 在债务人 怠慢 行使 债务 追索权 时,对债务 债务人 直接 提起 诉讼 ,要求 其偿还债务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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