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 已着手 实施 犯罪 ,是指 刑法分则 中规定 的作为 一种 具体 犯罪 构成要件的行为 。 实施 行为 着手 :是指 在刑法分则 中,罪犯 已开始 实施 某种 犯罪 构成要件的行为 。 这个 案例 中,行动 是执行 行为 的起点 。 应从 主、客观 相统一 的意义 上来 把握 :客观 地实行 犯罪 ,主观 上已经 表现 出行为人 实施 犯罪 的意愿 ;客观 上,行为人 已开始 直接 实施 具体 犯罪 构成要件的行为 。 推手 行为 的主客观 统一 ,反映 了推手 行为 的社会 危害性 程度 ,为认定 实施 犯罪 提供 了一般 标准 。 参与 实施 犯罪 的共同 特点 :
①行为人 实施 犯罪 的行为 已经 与直接 客体 有联系 ,或者 已经 接近 了直接 客体 。 比如 拿刀 对着 受害者 。
②实施 犯罪 的行为 是一种 能够 直接 导致 犯罪 结果 的行为 。 比如 举枪 瞄准 受害者 。
③实施 犯罪 的行为 是刑法分则 规定 的具体 犯罪对象的行为 。
2、犯罪 没有 得逞 ,是指 未完全 实现 犯罪 的直接故意内容 ,没有 完成 犯罪 构成要件。 因此 ,刑法分则 明确规定 ,以一定 性质 的犯罪 结果 为犯罪客体 要件 的结果犯 ,应以犯罪 结果 法定 结果 为依据 ,作为 犯罪 是否 得逞 的标志 。 如果 蓄意 杀人 行为人 ,刑法分则 明确规定 ,以完成 某种 行为 为犯罪 构成要件的行为犯 ,以法定 行为 完成 与否 作为 犯罪 是否 得逞 的标志 。 例如 强奸罪 在危险犯中,刑法分则 明确规定 危险犯以造成 一定 危害 结果 的危险 状态 为其构成要件的客观 要件 ,并将其作为 犯罪 是否 得逞 的标志 。 例如 破坏 交通工具 罪。
3、犯罪 没有 得逞 是由于 行为人 意志 以外 的原因 。 意志 以外 的原因 ,是指 行为人 没有 预见 或者 控制不了 的主客观 原因 。 犯罪人 的意志 以外 的原因 ,应具有 质与量两方面 的特征 :
(1)从本质 上讲,除犯罪人 的本意外 ,只有 那些 与犯罪人 意图 背道而驰 的原因 ;
(2)从数量 上讲,与罪犯 意图 背道而驰 的理由 必须 达到 足以 阻止 罪犯 继续 实施 犯罪 的程度 。 所以 ,有些 罪犯 会遇到 一些 轻微 的阻碍 因素 ,比如 在抢劫罪 中遇到 熟人 ,在强奸罪 中由于 被害人 请求 而导致 犯罪中止 ,应当 视为 自动 中止 。 罪犯 意志 以外 的其他 原因 包括 。
①罪犯 自身 方面 的原因 ,如能力不足、主观 认识错误;
②罪犯 以外 的原因 。 包括 :受害者 的反抗 ;第三者 的出现 ;自然力 的破坏 ;物质 的阻碍 ,如撬不开 ;时间 、地点 的不利 影响 等。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