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 零八条 :初审 法庭 的正常 审理期限(一般 为2个月,最晚 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人民法院 审理 公诉案件 ,应当 在受理 后二个月 内宣判 ,至迟 不得 超过 三个月 。 如在案件 中可判处死刑或附带 民事诉讼 ,且有第158 条规定 情形 之一 的,经上一级 人民法院 批准 ,可以 延长 三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 的,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 。 人民法院 变更 管辖 的案件 ,从变更 后的人民法院 受理 案件 之日起 计算 。 检察院 补充侦查 的案件 ,移送 人民法院 补充侦查 完毕 后,由人民法院 重新 计算 审理期限。 第158 条本法 第一百五十 六条 规定 期限 届满 不能 侦查终结 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批准 或者 决定 ,可以 延长 二个月 :

(一)交通 十分 不便 的边远地区 的重大 复杂 案件 ;

㈡主要 犯罪集团 案件 ;

㈢重大 、复杂 的流窜 犯罪案件 ;

(四)犯罪 范围广 、取证难 的重大 复杂 案件 。 根据上述 规定 ,人民法院 对初审 案件 的一般 审限 应为 三到六个月 。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