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 捕猎 野生动物 治安处罚 的标准 ,是野生动物 行政 主管部门 没收 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以 罚款 、没收 猎具、吊销 狩猎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破坏 野生动物 资源 刑事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规定 ,第六条 违反 狩猎 法规 ,在禁猎区 、禁猎 期或者 使用 禁用 的工具 、方法 狩猎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属于 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

(一)非法 捕猎 二十余只野生动物 的;

违反 狩猎 法规 ,在禁猎区 或禁猎 期使用 的工具 方法 狩猎者 ;

㈢具有 其他 严重 情节 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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