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 零八条 人民法院 审理 公诉案件 ,通常 为2个月,最迟 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人民法院 审理 公诉案件 ,应当 在受理 后二个月 内宣判 ,至迟 不得 超过 三个月 。 如果 案件 中可判处死刑或附带 民事诉讼 ,且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 八条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经上一级 人民法院 批准 ,可以 延长 三个月 ;特殊情况还需要 延长 的,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 。 法院 变更 管辖 的案件 ,由变更 后的人民法院 受理 案件 之日起 计算 。 检察机关 补充侦查 的案件 ,移送 人民法院 补充侦查 完毕 后,人民法院 重新 计算 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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