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 、哺乳 婴儿 的情形 一般 都会 被暂时 监禁 ,直到 孕妇 自行 消失 ,如果 还有 刑期 ,仍然 需要 收监 执行 。 依照 刑法 第154 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 规定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拘役 的罪犯 ,在下列 情况 下,可以 暂时 监禁 :
(1)有严重 疾病 需要 保外就医 ;
(2)怀孕 或哺乳 自己 婴儿 的妇女 ;
(3)生活 不能 自理 ,适用 暂予 监外执行 不致 危害 社会 的。 有前款 第二项 规定 情形 的,被判处 无期徒刑 的罪犯 ,可以 监外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