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等)或者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等)或者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等)或者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等)或者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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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等)或者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等)或者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等)或者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等)或者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等)或者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等)或者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村的负责人(村主任等)或者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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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东台市、浙江省义乌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一般来说,非农业的户口性质,不能享受到农村的拆迁补偿:
  1,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农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婚后进行户口夫妻投靠的,只能在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投靠;
  3,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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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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