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是指 债务人 放弃 其到期 债权 或无偿 转让 财产 ,或债务人 以明显 不合理 的低价 转让 财产 ,给债权人 造成 损害 ,而且 受让人 知道 该情形 的,债权人 也可以 请求 人民法院 撤销 该债务人 的行为 。 撤销权 在实体法 上属于 实体法 上的权利 ,而撤销权 又是 一种 综合 权利 ,具有 形成权 和请求权 的性质 。 债权国 没有 直接 支配 债务人 财产 的权利 ,只能 向债务人 要求 给付 ,债务人 可以 自由支配 其财产 。 但是 ,当债务人 与另一个人 实施 某种 行为 ,使其作为 债权 担保 的责任 财产 不当 减少 ,从而 损害 债权人 的利益 ,致使 债权 不能 实现 的危险 情况 下,债权人 可以 请求 法院 撤销 债务人 与他人 之间 的法律关系 ,恢复 债务人 的责任 财产 ,保证 债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