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怠于 行使 权利 ,是指 债务人 行使 、能够 行使 但不行使 自己 的权利 。 应该 行使 是指 债务人 对第三人 的权利 已经 终止 ,如果 不能 及时 行使 ,则权利 可能 被消灭 或丧失 ;能够 行使 是指 债务人 客观 上有 能力 行使 ;不行使 是指 无论 其是否 对该不作为 有过错 ,客观 上消极 的不作为 。 过劳 行使 必须 是债务人 到期 根本 不行使 权利 ,如果 债务人 行使 该权利 ,即使 其行使 方法 不当 或结果 对债权人 不利 ,债权人 也不得 主张 代位权 。 不然的话 ,就是 对债务人 的不当 干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