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发现有人在村内违法施工去阻止会被判刑吗
一、被告人不具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在于“故意”。也就说,行为人即便具有毁坏财物的情形,但是不是出于故意,便不构成本罪。
1、起诉书称:“ 2010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金健富召集村三委成员碰头,共同决定在次日到宾王御景园施工工地,以推土做路方式阻止施工,并决定由被告人金允潮去联系阻挠施工所用的铲车。……”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可以看出,金健富等人的主观目的是阻止施工。这个事实排除了其共同策划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等阻止施工的目的,是为了让开发商出来谈。从指控及相关人员的供述可以确认,2010年12月28日、29日,被告等村三委成员到宾王御景园工地交涉,在其让开发商带相关图纸来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村三委才决定以推土方式阻止施工。一直到案发现场,村干部始终提出的要求就是开发商出面来谈。这个事实排除了其共同临时起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3、本案证据显示,在推土过程中,挖机要下到基坑中。有一堆电缆挡住道路,村三委工作人员一起将电缆搬到边上,避免财物受到损毁。根据铲车司机王用革的供述可以确认,被告人金健富曾表示让他慢慢推,目的只是要逼开发商出来协商。这个事实排出了其授意或者放任村民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们丝毫看不到本案被告人存在刻意追求毁坏开发商财物的目的,或者明知在阻止施工过程中他人可能会毁坏财物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因而各被告人的行为均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