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外侨 ,在我国 境内 有合法 资产 可申请 财产保全 ,并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 条人民法院 对当事人 一方 的行为 或其他 原因 ,使判决 决不能 执行 或者 难以 执行 的案件 ,可根据 对方 当事人 的申请 ,作出 财产保全 的裁定 ;当事人 未提出申请 的,人民法院 在必要 时也可以 裁定 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 。 法院 可以 对申请人 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 ,责令 申请人 提供 担保 ;申请人 不提供 担保 的,予以 驳回 。 法院 接受 申请 后,对情况紧急 的,必须 在四十八 小时 内作出 裁定 ;裁定 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 的,应当 立即 开始 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