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缓减 为无期徒刑 后,五年 内不予 减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 通过 的《刑法典 修正案 (九)》规定 ,对于 因贪污 、贿赂 犯罪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的罪犯 ,人民法院 根据 其犯罪 情节 等情况 ,可以 同时 决定 在其死刑缓期 执行 二年 期满 减为无期徒刑 后,不得 减刑 、假释 ;同时 还规定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 故意犯罪 未执行死刑 的罪犯 ,在死刑缓期 执行 期间 ,重新 计算 ,并将其转交 最高人民法院 备案 。 所有 这些 都需要 通过 司法解释 进一步 明确 和细化 。 该规定 增加 了对决定 终身监禁 的贪污 、受贿 犯罪 的人不得 再减刑 、假释 的规定 。 对于 死缓 考验 期内 故意犯罪 但尚未 达到 情节严重 而未执行死刑 的罪犯 ,在明确 死缓 执行 期间 重新 计算 时,增加 了“减为无期徒刑 后,五年 内不予 减刑 ”的严格 规定 。 该规定 明确指出 ,不积极 退赃 、协助 追缴 赃款赃物 、赔偿损失 、在服刑 期间 利用 个人 影响力 和社会关系 等不正当 手段 企图 获得 减刑 、纵容 、不积极 退赃 、协助 追缴 赃款赃物 、赔偿损失 ,或者 服刑 期间 利用 个人 影响力 和社会关系 等不正当 手段 意图 获得 减刑 、假释 的,应当 予以 纠正 。
2、死缓减刑 后,实际 执行 超过 十五年 才可以 假释 我国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中关于 减刑 、假释 的规定 过于 原则 ,具体操作 问题 目前 主要 依靠 司法解释 的细化 和明确 。 近几年 ,全国 每年 减刑 、假释 案件 平均 约60 万件 。 在司法 实践 中,减刑 、假释 遇到 许多 具有 普遍性 的问题 需要 研究 和解决 。 比如 ,如何 界定 减刑 、假释 的性质 ,如何 科学 地设定 减刑 、假释 的起止 时间 、间隔时间 、减刑 幅度 等问题 ,以保证 执行 效果 最好 的问题 ,如何 平衡 适用 减刑 、假释 以更好地 发挥 假释 功能 问题 ,完善 财产性 判项的执行 与减刑 、假释 的关联 机制 问题 。 统一 、明晰 的规范 是各地 人民 的强烈 呼声 ,也是进一步 统一 减刑 、假释 工作 办案 理念 和标准 ,确保 案件 办理 公正 公正 的迫切需要 。 该条 规定 ,被判处 死缓 的罪犯 ,减为无期徒刑 或有期徒刑 后,实际 执行 满十五年 ,方可 假释 ,实际 执行 时间 应当 自死缓 期满 之日起 计算 。 职务犯罪 是利用 职务 之便实施 犯罪 的常见 案件 ,对于 情节 较轻 或表现 良好 的罪犯 ,经原刑法 判处 后,可以 申请 减刑 。 到那时 司法部门 将根据 实际情况 作出 判决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