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分 罚没 罪主体 方面 ,本罪属于 纯单位犯罪 ,只能 由司法机关 和行政 执法机关 构成 。 同私分 国有资产 罪一样 ,刑法法条 在对本罪进行 规制 时,明确指出 本罪是“司法机关 、行政 执法机关 ”违反 国家规定,将应当 上缴 国家 的罚没 财物 ,以单位 的名义 集体 上缴 国家 的罚没 财物 ,因此 ,根据 《刑法 》规定 ,只能 由单位 构成 。 自然 ,这并不是说定罪 后,单位 应当 受到 处罚 。 根据 我国 刑法 原理 ,单位犯罪 ,有对单位 判处 罚金 ,同时 对单位 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 及其 他直接 责任人员 判处刑罚 的“双罚制”,以及 对单位 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 实行 “单罚”。 这种 犯罪 即为 后者 的适例,即在本罪中,只对该单位 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 及其 他直接 责任人员 进行 处罚 。 构成 本罪的机关 包括 司法部门 和行政 执法机关 ,这是 《刑法 》所规定 的。 在这些 机构 中,“司法机关 ”从广义 上说,包括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以及 具有 部分 司法 职能 的公安 、国家安全 机关 和监狱 ;“行政 执法机关 ”包括 享有 海关 、税务 、工商行政 、检验检疫 、环保 等多个 层次 的各级 行政机关 。 应当 指出 ,由法律 、法规 授权 的机构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公民 、单位 组织 违反 行政法规 的行为 给予 行政 罚款 ,不得 成为 犯罪主体 。 此外 ,有些 行政机关 通常 还设有 派出机构 或分部 。 这类机构 或分支机构 虽不具备 法人资格 ,但因其符合 刑法 上的“单位 ”条件 ,具有 自身 的独立 利益 ,而且 其性质 属于 司法机关 或行政 执法机关 ,因此 此类 机构 原则上 应当 能够 成为 本罪的主体 ,如公安派出所 、林业 管理 部门 的派出 管理机构 、人民法院 的执行庭 等。 如果有私分 罚没 财物 的行为 ,而其上级 主管机关 不知情 ,则应由这些 单位 或分支机构 独立 承担 刑事责任 。 如果 司法机关 和行政 执法机关 私下 截留 、私分 、或暗中 收受 的财产 ,不一定会 认定 构成 分罚没 财物罪 。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对该行为 的处理 ,由财政部门 或者 有关部门 追缴 ,对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 依法 给予 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 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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