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 原则 :属地 为主 ,由下向上 ,逐级 委托 。 专家 专家 提出 独立 鉴定意见 。 补充性 鉴定 由鉴定人 进行 。 再次 鉴定 的,应当 由公安机关 另行 指定 或聘请 鉴定人 。 对同 一件 案件 的同一 事项 的重新鉴定 以一次 为限。 对当事人 是否 申请 重新鉴定 不影响 正常 办理 案件 。 【需鉴定 的情形 】人身伤害 案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公安机关 应当 进行 伤害 鉴定 :

(一)受伤 程度较 重,并可构成 轻伤 以上 伤害 。

(二)被侵权者 要求 进行 伤害 鉴定 。

(三)违法 嫌疑人 、被侵权者 对损害 程度 存在 争议 。 身体 伤害 的鉴定 是由法医 进行 的。 【委托 鉴定 的】案件 主办单位 是鉴定 委托 的主体 。 受托 方应 审查 被鉴定人 提供 的病历 资料 的真实性 ,并将其盖章 确认 。 委派 单位 必须 认真 调查 ,确认 当事人 有被伤害 的客观事实 ,方可 出具 伤情鉴定 委托书 。 【鉴定 的受理 】被鉴定人 必须 持有 办案 单位 出具 的伤情鉴定 委托书 、病历 资料 原件 及有关 的辅助 检查 资料 (如:x片、ct 、mri 等)、身份证明 原件 及复印件 等,在规定 时间 由委托 单位 办案 人员 陪同 到指定 的鉴定机构 进行 检验 。 对于 符合 受理 条件 的,法医 应当 及时 接受 、检验 。 在检查 时,委托人 认为 所提供 的病历 资料 不全或尚需 到医疗 部门 作其他 检查 的,委托 单位 应负责 督促 当事人 及时 进行 相关检查 ,收集 、提供 完整 的病历 资料 。 【不予 受理 】由于 当事人 材料 不全,拒绝 提供 完整 的病历 资料 或鉴定 所需资料 ,法医 有权 拒绝接受 。 对未出具 委托书 、未提供 鉴定 所需全部 材料 的,法医 不能 正式 受理 ,不能 出具 正式 鉴定 文书 。 【鉴定 依据 】法医 伤情鉴定 依据 的标准 是“两院 ”颁布实施 的《人体 伤害 鉴定 标准 》、《人体 轻伤鉴定 标准 (试行 )》、《人体 轻伤鉴定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业标准 ga /t146-1996 ),《人体 伤害 鉴定 标准 》、《人体 伤害 鉴定 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 指南 》及《标准 》。 【鉴定 时限 】对于 具备 立即 进行 伤情鉴定 的条件 的,公安机关 的鉴定机构 应当 在受委托 之日起 3天内 提出 鉴定意见 和鉴定意见 。 因工伤 情况 较为 复杂 ,不具备 及时 鉴定 条件 的,应当 在被委托 之日起 7天内 提出 鉴定意见 和鉴定意见 。 对于 影响 组织 、器官 功能 或损伤 情况 复杂 ,一时 难以 鉴定 的,待伤情 稳定 后及时 提出 鉴定意见 ,出具 鉴定意见 。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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