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 共同 生活 的一方 因患重病 或因残疾 而无力 继续 抚养孩子。 一方 有病 、残废 ,必然 会影响 到对子女 的教育 和照顾 ,从子女 成长 的角度 来看 ,并非 如何 变更抚养权 ,而是 要改变 子女 的抚养权 问题 。 2、与子女 共同 生活 的一方 不能 承担 抚养义务、有虐待 行为 或其与子女 同住 对子女 的身心健康 有不利 影响 。 有些 父母离婚 时争夺 抚养权 ,并不是 为了 给子女 创造 更好的生活 条件 ,只是 为了 分割 财产 ,或者 为了 报复 。 目标 一旦 实现 ,就对孩子 不管怎样 问,不履行 抚养义务,有些 甚至 还对孩子 进行 虐待 。 因此 ,关心 子女 成长 的另一方 可要求 离婚 子女 的抚养权变更 。 但变更抚养权 不能 要求 对原共有 财产 进行 再分割 。
三、十岁 以上 的未成年子女,愿意 和另一方 生活 。 十岁 以上 的未成年人 是行为能力 限制 者,可以 从事 与年龄 有关 的民事 活动 。 在父母离婚 时,对于 十岁 以上 的子女 的抚养权 ,应听取 子女 的意见 。 若离婚 时未满 十岁 、过了 几年 、十岁 以上 ,若子女 明确 表示 愿意 跟随 对方 生活 ,可申请 变更 对子女 的抚养权 。
四、有其他 正当理由 变更 的。 这些 都是 兜底条款 ,而社会现实 是复杂 的和不断 发展 的,对于 制定 司法解释 时无法 考虑 的问题 ,司法解释 赋予 法官 一定 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 可以 根据 自己 对客观情况 的主观 认识 ,判断 是否 要改变 离婚 子女 的抚养权 。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