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 的若干 具体意见 》中判决 抚养权 的规定 ,可以 围绕 案件 的争议 焦点 紧扣 法律规定 的答辩 ;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 的若干 具体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及有关 法律规定 ,从有利于 子女 身心健康 、保障 子女 合法权益 等角度 ,结合 父母 双方 的抚养 能力 和抚养 条件 等具体情况 ,妥善解决 子女抚养 问题 。 在此基础 上,结合 审判 实践 ,提出 以下 具体意见 :
一、两岁 以下 的孩子 ,通常 是随母亲 生活 。 有下列 情况 之一 的母方可 与父亲 共同 生活 :
(1)患有 久治不愈 的传染病 或其他 严重 疾病 ,不能 让子女 同住 的;
(2)父母 要求 子女 与其 共同 生活 时,有抚养 条件 不相等 的义务 ;
(3)由于 其他 原因 ,子女 确实 不能 与母亲 一起生活。
2、父母 同意 不满 两周岁 的孩子 随父亲 生活 ,不会 对孩子 的健康成长 产生 任何 不利 影响 。
3.对两岁 以上 的未成年子女,父母 双方都要求 与他们 一起生活,一方 有下列 情况 之一 的,可以 给予 优先 考虑 :
(1)进行 了绝育手术 或由于 其他 原因 失去 生育能力 ;
(2)子女 随生活 时间 延长 ,生活环境的改变 对子女 健康成长 明显 不利 ;
(3)没有 其他 子女 ,但另一方 有其他 子女 ;
(4)子女 随生活 ,有利于 子女 成长 ,而另一方 患有 长期 传染性疾病 或其他 严重 疾病 ,或有不利于 子女 身心健康 的其他 情况 ,不宜 与子女 共同 生活 。
父亲 和母亲 抚养孩子的条件 基本上 相同 ,双方都要求 子女 与他们 共同 生活 ,但子女 随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 共同 生活 多年 ,且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 要求 并有能力 帮助 子女 照顾 孙辈或外孙子 女的,可作为 优先 条件 ,在随父或母生活 时给予 考虑 。
5、父母 对于 十岁 以上 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 或随母 生活 发生争执 时,应考虑 其意见 。
6、在有利于 保护 子女 利益 的前提 下,父母 双方同意 对子女 轮流 抚养 的,可以 给予 同意 。 事实上 ,根据 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 规定 ,律师 在考虑 如何 维护 儿童 抚养权 时也是有法理 依据 的。 一开始 ,我们 的法院 肯定 会考虑 把子女抚养权 授予 更有利于 子女 成长 的一方 。 因此 在这 一辩护 方面 要注意 ,必须 为法院 提供 自己 的当事人 确实 条件 比较好,更适合 抚养孩子这方面 的证据 ,这样 法庭 在证据 充分 的情况 下,就会 将子女 的抚养权 判给 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至第6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