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对象的区分 滥用职权罪 的直接 客体 是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从事 职务 活动 的正当性 ,其直接 客体 是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从事 职务 活动 的行为 。
㈡犯罪 客观 方面 的区别 1、行为 性质 上的区别 。 滥用职权罪 的本质属性 是对职权 的“滥用 ”。" 滥用 "主要 有两种 情况 :
(1)超越 职权 的滥用 ,即行为人 超越 法定 权限 ,非法 决定 无权 决定 的事项 ,擅自处理 无权 处理 的事务 ;以及 非法 行使职权 ,即行为人 违反 法定 办事 程序 ,随意 处理 公务 。 渎职罪 的客观 方面 本质属性 是“玩忽职守 ”。 这一 “玩忽职守 ”行为 主要 有两种 情况 :一是不 履行职责 ,即行为人 严重 不负责任 ,对法定义务和义务 ,该为而不为 ,弃职,擅离 岗位 ;
(2)不认真 履行职责 ,即犯罪人 严重 不负责任 ,对法定义务和义务 敷衍塞责 。
2、行为 方式 不同 。 在行为 方式 上,滥用职权罪 与玩忽职守罪既有 构成要件,也有 不作为 构成要件和不作为 构成要件,只是 行为 方式 不同 而已 ,其表现形式 以不作为 为主 。
3、结果 要素 的区别 。 按照 有关 的司法解释 ,滥用职权 造成 死亡 1人,或者 重伤 2人,轻伤 5人以上 可以 立案 ;除造成 死亡 1人外 ,重伤 3人、轻伤 10 人以上 才能 立案 。 而滥用职权 造成 的直接 经济损失 达到 20 万元 就可以立案 ,玩忽职守 要30 万元 才能 立案 。 同时 指出 ,任何 单位 的工作人员 都有 可能 擅离职守 、违反纪律 等行为 ,但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是特殊群体(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因此 并非 所有 的职守 职员 都会 被认定 为玩忽职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