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 的明文规定 ,是否 成立 “私分 财物罪 ”,主要 看行为 人的行为是否 符合 以下 四个 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主犯 为单位 。 该犯罪 的犯罪主体 可以 是法人单位,也可以 是非法人 单位 。
㈡主观 上具有 犯罪 目的 。 该犯罪 在主观 方面 表现 为故意 ,即上述 单位 明知 罚没 财物 应当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 ,上缴国库 ,但仍以单位 名义 集体 私分 给个人 。
(三)客观 上有 私分 罚没 财物 的行为 。 该犯罪 在客观 方面 表现 为行为人 违反 国家规定,以单位 名义 集体 私分 、以单位 名义 向国家 交还 的罚没 财物 的行为 。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于1999 年9月16 日颁布实施 的《关于 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 案件 立案标准 的规定 》(试行 )规定 :涉嫌犯罪 的数额 在10 万元以上 的,应当 予以 立案侦查 。
㈣侵犯 了国家 的职务 廉洁 性和财产权 。 这种 犯罪 侵害 的对象 是义务 廉洁 性和国家 财产权 。 国家机关 、行政 执法机关 截留 私分 罚没 财物 ,是对其公职人员 廉洁 性的严重 侵犯 ,同时 也侵犯 了国家 对国有资产 的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