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司法鉴定 委托书 生效 之日起 三十个 工作日内 完成 鉴定 工作 。 鉴定 工作 涉及 复杂 、疑难 、特殊 技术 问题 或鉴定 程序 时间 较长的,经本机构 负责人 批准 ,完成 鉴定 的时限 可以 延长 ,一般 不超过三十个 工作日 。 对延长 鉴定 期限 的,应当 及时 通知 委托人 。 法院 鉴定机构 和委托人 对鉴定 期限 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 对鉴定 过程 中补充 或重新 提取 鉴定材料 所需 的时间 ,不应 计入 鉴定 期限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