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 招收 公务员 、学生 徇私舞弊罪的主体 是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以及 《立法解释 》规定 的人员 。 在招考 公务员 、学生工作 中徇私舞弊 是徇私舞弊 的行为 ,属于 违纪行为 。 徇私舞弊 ,是指 利用职权 ,弄虚作假 ,为亲朋好友 谋取私利 ,将不合格 人员 冒充 合格 人员 录用 、招收 合格 人员 ,或将合格 人员 录用 、招收 、聘用 合格 人员 。

(二)罪责 招收 公务员 、学生 徇私舞弊罪的罪责 形式 为故意 。 主观 心理状态 是故意 ,明知 是招收 公务员 、学生 徇私舞弊 行为 而故意 实施 的。 这项 罪行 是出于 徇私 的动机 。

犯罪 数量 、招收 公务员 、学生 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件 为情节严重 。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情节严重 ,参照 《立案标准 》,系指 :

(1)徇私 、私利 ,利用 职务 便利 ,伪造 、变造 人事 、户口 档案 、考试成绩 等,招收 公务员 、学生 ;

(2)徇私 、私利 ,招收 或同时 招收 三名 以上 不合格 公务员 、学生 三人 以上 的;

(3)由于 招聘 不合格 的公务员 、学生 ,造成 合格 人员 被排挤 或亲属 精神失常 或自杀 ;

(4)为徇私舞弊 ,招收 公务员 、学生 ,导致 该招生 重新 进行 的;

(5)招收 不合格 的公务员 、学生 ,造成 不良 社会影响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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