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非罪 的界限 ,对于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在招收 公务员 、学生工作 中徇私舞弊 ,是否 构成犯罪 ,关键在于 是否 有严重 情节 。 情节严重 的,应当 依法 认定 为招收 公务员 、学生 徇私舞弊罪。 并且 对情节 未达到 严重 程度 的,不得 以招收 公务员 、学生 徇私舞弊罪。 在不 构成 招考 公务员 的徇私舞弊罪的情况 下,根据 《国家 公务员条例 》第八 十六条 的规定 ,对招考 公务员 的主要 或者 直接 负责 人员 ,根据 情节 轻重 ,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 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 》第七十七条 对不构成 招收 学生 徇私舞弊 的规定 ,对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 责任人员 给予 行政处分 。 所以 ,区分 罪与非罪 的界限 在于 情节 是否 严重 。
(二)情节严重 的,应当 参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 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 案件 立案标准 的规定 (试行 )》确定 的。 最高检 法院 上述 司法解释 第二条 第三十二条 规定 ,有下列 情况 之一 者,应立案 :
1、徇私枉法 ,利用 职务 便利 ,伪造 、变造 人事档案 、考试成绩 等,招收 公务员 、学生 徇私舞弊 的;
2、徇私枉法 ,收受 三次 以上 一次 或一次 招收 三名 以上 不合格 的公务员 、学生 的;
3、因招收 不合格 的公务员 、学生 ,导致 合格 人员 被排挤 或亲属 精神失常 或自杀 ;
4、因徇私舞弊 而招考 不端的 公务员 、学生 ,导致 该招生 复试 的;
5、招收 不合格 的公务员 、学生 ,造成 不良 社会影响。 因此 ,有上述 情形 之一 的,可以 认定 为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