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的种类 多种多样 ,对不同 类型 的司法鉴定所 需要 的材料 也不 相同 。 一般 情况 下,鉴定 所需材料 是:委托书 、身份证 、鉴定 所需样品 、检材等。 以下 为法医 临床 司法鉴定所 需的材料 目录 :
(1)鉴定 委托书 :载有 鉴定机构 的名称 ,简明扼要 地说明 委托事项 (道路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职工 工伤 、相关 期限 、伤病 关系 等),简单 阐述 案情 ,被鉴定人 和/或其代理人 的联系方式 。
(2)案情 :如交通事故 ,须提供 事故 责任认定书 ;如无责任认定书 ,请说明 事故 经过 、被告以及 是否 有商业保险 ;还有 一些 案件 ,要说明 办案 部门 查明 的案情 。
(3)被鉴定人 身份证明 文件 必须 带有 被鉴定人 的相片 ,复印件 亦可 用于 校对 是否 为被鉴定人 本人 ,防止 冒名顶替 ,如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 驾驶证 、社保卡 等,也可提供 户籍 材料 复印件 。
(4)医疗 记录 和辅助 检查 资料 :包括 受伤 后所有 的门诊病历 、住院 记录 、手术 记录 、出院记录 等;辅助 检查 材料 包括 影像学 片(X片、MRI 片、CT 片等)、检查报告 、必要 的化验 报告 (如肌电图 、脑电图 、视听觉 电生理学 等)。
(5)重新鉴定 的,应当 在委托书 中注明 ,并提供 原鉴定 意见书 ;公安机关 鉴定机构 对损害 程度 进行 鉴定 时,应当 提供 损伤 程度 鉴定 意见书 原件 或复印件 。
(6)要求 司法鉴定 人员 回避 的,予以 注明 。
(7)应注明 委托 鉴定材料 的名称 和数量 。 以上就 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