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 直接 经济损失 超过 50 万元 的;

2、工商管理 部门 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 法律规定 条件 的公司设立 、登记 ,违法 予以 批准 、登记 ,严重 扰乱 市场秩序 的,

3、金融证券 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 法律规定 条件 的股票 、债券发行、上市 申请 ,违法 予以 批准 ,严重 损害 公众 利益 ,或者 严重 扰乱 金融 秩序 的;

4、工商行政 管理 部门 、金融证券 管理机构 的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 法律规定 条件 的公司设立 、登记 申请 或者 股票 、债券发行、上市 违法行为 予以 批准 或者 登记 ,致使 犯罪行为 得逞 的;

5、上级部门 或地方政府 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 强令 登记 机关 及其 工作人员 ,批准 或者 办理 不符合 法律规定 条件 的公司设立 、登记 申请 或者 股票 、债券发行、上市 的申请 ,致使 公共财产 、国家 或者 人民利益 遭受 重大损失 的;

6、造成 公共财产 、国家 和人民利益 遭受 重大损失 的其他 情形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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