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 批准 由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 的国家机关 的国家 工作人员 ;
(2)核准 由股份 有限公司 设立 的国务院 授权 的部门 或省级 人民政府 的国家 工作人员 ;
(3)核准 在国务院 证券 管理 部门 以股票 方式 设立 股份 有限公司 的国家 工作人员 ;
(4)公司设立 的登记 机关 的国家 工作人员 ,一般 指工商行政 管理 机关 内的国家 工作人员 ;
(5)国务院 授权 部门 或者 省级 人民政府 批准 股票发行 的,或者 国务院 证券 管理 部门 的国家 工作人员 ;
6)批准 股票上市的国务院 或证券 管理 部门 的国家 工作人员 ;
(7)核准 发行债券 的国务院 证券 管理 部门 的国家 工作人员 。 对这些 注册 主管 公司 的工作人员 来说 ,根据 公司的设立情况 ,如果 不符合 公司设立 条件 ,相关 的资质证书 就不能 随便 签发 ,国家 虽然 赋予 有关部门 对公司 进行 管理 ,但却是 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