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是国有 公司 、企业财产权益 和市场经济 秩序 是犯罪 的客体 。 国企 、企业 在社会经济 生活中 占有 重要 地位 。 国营企业 工作人员 的市场活动 背离 了基本原则 ,徇私舞弊 ,势必 破坏 国有 公司 、企业 的正常 活动 ,使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 受到 损害 ,进而 破坏 市场经济 秩序 。
(二)客观 要件 本罪在客观 上表现 为国有 公司 、企业 的工作人员 因严重 不负责任 或滥用职权 ,导致 国有 公司 、企业破产 或严重 亏损 ,致使 国家利益 遭受 重大损失 ,国有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因严重 不负责任 或滥用职权 而遭受 重大损失 。 对于 国有 公司 、企业 直接 主管人员 而言 ,主要表现 为:不尊重 客观 经济规律 ,对市场需求 不作 可行性分析 和论证 ,不听取 各方 意见 ,独断专行 ,致使 企业经营 决策 出现 重大 失误 ,导致 企业经营 决策 出现 重大 失误 ;管理混乱 ,不尊重 客观 经济规律 ,对市场需求 不作 可行性分析 和论证 ,独断专行 ,致使 企业经营 决策 出现 重大 失误 ;对于 不尊重 客观 经济规律 ,不尊重 客观 经济规律 ,没有 进行 可行性分析 论证 ;如徇私舞弊 、使国有 公司 、企业破产 或严重 亏损 ,致使 国家利益 遭受 重大损失 (国有 公司 、企业 的工作人员 )、使国家利益 遭受 重大损失 (国有 机构 的工作人员 )、使国家利益 遭受 重大损失 (国有 机构 的工作人员 ),才构成犯罪 。 所谓 重大损失 ,就是 国有 公司 、企业 出现 损失 足以 使其丧失 清偿 到期 债务 的能力 。 造成 重大损失 的原因 很多 ,包括 经营管理 不善 、天灾人祸 、不可抗力 等,但本罪客观 方面 的“严重 亏损 ”只能 是由于 企业 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 的徇私 、舞弊 行为 。“ 破产 ”是指 国有 公司 、企业 因严重 亏损 而无力 清偿 到期 债务 ,经债权人 或债务人 申请 ,被人民法院 依法 宣告 消灭 的行为 。 此处 所说 的无力 清偿 ,就是 国有 公司 、企业 缺乏 清偿债务 能力 的客观 状态 ,债务人 对于 清偿 期届满 且债权人 已要求 清偿 的债务 ,一般 (而非 个别情况)在一定 时期 内(而非 暂时 、短期 情形 )处于 无法 清偿 状态 。 在此 应该 注意 四个 问题 :
(1)正确 认定 清偿 能力 。 偿债能力 通常 取决于 资金 、信贷 和生产率 。
(工艺 、装备 、劳力 等)三个 部分 。 三个 条件 同时 不具备 ,又缺乏 继续 清偿债务 的能力 ,可以 认定 为无力 清偿 。
(2)无法 清偿 的债务 ,必须 为清偿 期已到,且经债权人 请求 履行 而无法 清偿 的债务 ;
(3)无法 清偿 的债务 ,必须 是一般 债务 ,且一直 无法 清偿 。 所说 的“一般 ”,是指 清偿 对象 是众多 的而非 个别 债权人 。 所说 的持续性 ,是指 在一定 时间 内无法 清偿 的情况 下无法 清偿 ,必须 持续 很长 一段时间 ,由于 一时 资金 周转不灵,而暂时 未能 清偿 ,不能 被视为 无力 清偿 ;
(4)无力 清偿 是指 债务人 客观 上不能 履行 的一种 经济 状态 ,它与债务人 的主观 判断 和意愿 无关 ,与债务人 故意 中止 的主观 行为 不同 。 徇私枉法 、舞弊 行为 也应构成 国家利益 的重大损失 方能构成 本罪。 一般来讲 ,造成 国有 公司 、企业破产 、严重 亏损 ,即已经 造成 国家利益 的重大损失 ,但仍需有权 机关 进一步 查明 。
(三)主体 要件 罪的主体 是特殊 主体 ,即国有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的工作人员 ,其他 主体 不构成 本罪。 (四)主观 要件 本罪的主观 方面 只能 由间接故意 和过失 构成 。 实施 人的行为虽然 是直接故意的,但其造成 国家利益 重大损失 的结果 却不是 直接故意的,也就是不希望 国有企业 、企业破产 或出现 严重 亏损 。 损害 后果 的发生 主要是出于 过失 ,也不 排除 间接故意 。 遵照 单位 的规定 ,限期 内保质保量 地完成任务 ,是每一个员工 必须 履行 的职责 。 如果 在工作 过程 中懒散 ,一旦 国有 公司 由于 职员 的懒散 而造成 了严重 的财务 损失 ,那么 违规 的职员 不仅 要向公司 支付 赔偿 ,还可能 被法院 判刑 。
新《刑法》对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的判刑标准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