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 职守 罪与重大 责任事故 罪在主客观 方面 存在 着共同之处 :主观 方面 均为过失 ;客观 方面 都要求 严重 损害 后果 。 两者 的不同点 是:
主体 1、不同 。 过失犯罪的主体 是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而重大 责任事故 罪的主体 是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 或其他 企业 、事业单位 的职工 。
2、行为 发生 的场合 不同 。 渎职犯罪 发生 在国家机关 的管理 活动 中,而重大 责任事故 罪发生 在生产 、经营 过程 中。
3、对象 不同 。 渎职罪 的客体 是国家机构 的正常 管理 活动 ,而重大 责任事故 罪的对象 是公共安全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