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 双方 在离婚 时,可通过 平等 和自愿 的方式 ,就抚养费 相关 问题 达成 明确 具体 的协议 ,而不损害 子女 的合法利益 ,可予以 承认 。 但是 应该 指出 ,协议 必须 有利于 孩子 的健康成长 ,不会 损害 子女 的合法权益 。 为防止 父母 双方 对子女 利益 造成 损害 ,婚姻登记 机关 或人民法院 应当 认真 审查 当事人 的经济 状况 、能力 、子女 的需要 、当地 的生活 、教育 程度 ,如果 认为 协议 对子女 不利 ,则不应 准许 协议 有效力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