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机构 与委托人 签订 司法鉴定 协议 后,应当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完成 委托事项 的鉴定 。 但在实际 鉴定 实践 中,往往 比这一 规定 的时间 要长 ,有的到四十五天 ,或两个月 。 所以 ,在鉴定会 结束 后,实际 通知 时间 为准 。
2.如委托 鉴定 的内容 ,涉及 复杂 、疑难 、特殊 技术 问题 或检验 程序 需要 很长时间 ,经鉴定机构 负责人 批准 ,完成 鉴定 的时间 可以 延长 ,一般 不超过三十个 工作日 。 也就是,两个月 的鉴定 期应该是延长 的。 如鉴定人 再拖时间 过长 ,如无其他 特殊情况,应属超时 鉴定 违规 。 病人 及家属 应积极 督促 鉴定机构 出具 鉴定结论 。
3、如果 司法鉴定 机构 与委托人 ,就完成 鉴定 的时间 另有约定 的,按照 其约定 的时间 出具 鉴定报告。
鉴定 过程 中补充 或重新 提取 鉴定材料 所需 的时间 ,不应 计入 鉴定 期限 。 如因当事人 原因 未能 及时 、充分 地提供 鉴定材料 ,延误 鉴定 时间 的,应由延误 的一方 承担 法律责任 。 由于 司法鉴定 更能体现 法律特征,相对 于医院 开出 伤情 证明 需要 较长的时间 ,操作 也比较复杂 ,如果 受伤者 和侵权者 双方 选择 司法鉴定 对方 故意 造伤作为 伤情 评估 依据 ,并确定 以后 赔偿 的标准 ,受伤者 应尽快 准备 真实 的相关 材料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