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 上,失职 行为 有两种 类型 :一是不 履行 职务 型,即行为 应当 履行 并能发布 ,但不履行 职务 。 第二 ,不正确 的履行 职务 类型 ,即行为人 应当 并且 能够 履行 职务 ,但是 不认真地对待 他的职务 ,以致 错误 地履行职责 。 除上述 表现 外,玩忽职守罪在客观 方面 还必须 有“造成 公共财产 、国家 和人民利益 遭受 重大损失 的结果 ”。 判定 有无 重大损失 ,应根据 司法 实践 及有关 规定 ,对造成 的物质 损失 和非物质性 损失 的实际情况 ,进行 全面 分析 ,确定 直接 责任者 的责任 大小 。 渎职 行为表现 形式多样 ,涉及 范围广 ,不同 领域 、不同 部门 的规定 也不尽相同 。 如:在粮食 保护 、防火 护林 、商品检验 、食品卫生 、文物保护 、伤亡事故 、财务管理 等方面 ,对渎职 行为 及应依法追究 的情况 ,本节 和有关 单行 法规 有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