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抚养费 的征收 决定 ,自送达 当事人 之日起 生效 。 自收到 征收 决定 之日起 30 日内 ,一次 缴纳 社会抚养费 。
2、当事人 一次性 缴纳 社会抚养费 确有 实际困难 的,应当 在收到 征收 决定 之日起 30 日内向 作出 征收 决定 的县级 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 提出 分期 缴纳 的书面申请 。 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 应当 在收到 当事人 的申请 之日起 30 日内 作出 批准 或不批准 分期 缴纳 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 。
3、当事人 未在规定 的期限内 缴纳 社会抚养费 的,从欠缴 之日起 ,每月 加收 欠缴 社会抚养费 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仍不缴纳 的,由作出 征收 决定 的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 依法 申请 人民法院 执行 。 尽管 国家 提出 违反 计划生育 条例 要征收 抚养费 ,但抚养费 的标准 没有 具体 规定 ,这是 需要 结合 当地 实际收入 情况 来确定 的。 并且 社会抚养费 在不同 情况 下的征收 标准 也不一样 ,一般 如果 超生 一胎 ,一般 是按基数 的3.5 倍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