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人口 与计划生育 条例 》第五十三条 :不符合 本条例 规定 生育 子女 的,应当 按照 以下 规定 征收 社会抚养费 。
(一)城镇居民 超生 一个孩子的,对夫妻 双方 分别 按该当地 县(市、区)上年 城镇居民 人均 可支配收入 额为基数 ,一次性 征收 三倍 以上 六倍 以上 的社会抚养费 ,本人 上年 实际收入 高于 当地 县(市、区)上年 城镇居民 人均 可支配收入 三倍 以上 的社会抚养费 ;
(二)农村居民 超生 一个孩子的,对夫妻 双方 按当地 乡镇 农民 上年 人均纯收入 额,一次性 征收 三倍 以上 六倍 以下 的社会抚养费 ,本人 实际 年纯收入 高于 当地 乡镇 农民 人均纯收入 三倍 或六倍 以下 的社会抚养费 ;
“北京市 社会抚养费 征收 管理办法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 按以下 标准 按不同 情节 征收 。
(一)违反规定 生育 第二个 子女 的夫妻 或非 婚生育 子女 的公民 (以下 统称 当事人 ),按照 市统计 部门 公布 的城镇居民 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 或农村居民 年人均纯收入 或农村居民 年人均纯收入 的3至10 倍征收 ;
(二)对于 违反规定 生育 第三个 子女 和三个 以上 子女 的人,按本条 第一款 规定 的征收 标准 加倍 征收 ;
(三)非婚 生育 第一个 孩子 的当事人 ,按市统计 部门 公布 的城镇居民 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 或农村居民 年人均纯收入 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 生育 第二个 子女 的当事人 ,在未满 28 周岁 或者 距生育 第一个 子女 的间隔 不满 4年的,按照 市统计 部门 公布 的城镇居民 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 或者 农村居民 年人均纯收入 的1倍计算 。 对于 违反规定 生育 子女 的当事人 ,其上一年 实际 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 、实际 年人均纯收入 或前三年 实际 人均 可支配收入 、实际 人均 可支配收入 、实际 人均 可支配收入 、实际 人均 可支配收入 等均高于 市统计局公布 的城镇居民 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 或农村居民 年人均纯收入 。 一开始 小编 要说 的一件事 是委托 抚养协议需要 注明 委托方 以及 受托 方的基本信息 包括 身份证件 ,其次 还要 说明 委托 抚养 子女 的抚养费 。 最终 有什么 不明白 的建议 可以 咨询 当地 的律师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