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负有 监督管理 职责 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 或玩忽职守 ,造成 重大 食品 安全事故 或其他 严重后果 的,处五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造成 特别 严重后果 的,处五年 以上 十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徇私舞弊 犯前款 罪的,要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