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 实践 中,动植物检疫 人员 往往 不是 单独 犯罪 ,而是 与他人 共同 实施 犯罪 。 如走私 动植物 和动植物 制品 的犯罪分子 相互 勾结 ,伪造 检疫 结果 协助 走私 的,依照 牵连犯 择一重罪 的处罚 原则 ,以走私 珍贵 动物 、珍贵 动物 制品 罪、走私 珍稀植物 、珍稀植物 罪等罪名 为要件 。 非检疫 人员 如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指使 他人 伪造 检疫 结果 ,可构成 徇私舞弊罪的共犯 。 在了解了什么是 动植物检疫 徇私舞弊罪之后 ,下面 我们 再来看 《刑法 》所规定 的徇私舞弊罪如何 判决 的问题 。 《刑法 》第413条第1款规定 “动植物检疫 机关 的检疫 人员 徇私舞弊 ,伪造 检疫 结果 的,处五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造成 严重后果 的,处五年 以上 十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所说 的严重后果 ,一般 是指使 动植物 病虫害 外传 、传入 国境 ,或者 使合格 的动植物 、动植物 产品 等无法 出口 或进口 等。 从这一条 规定 中可以 看出 ,动植物检疫 徇私舞弊罪是量刑 幅度 较大 的罪名 ,最轻 为拘役 ,最高 可判处 十年 监禁 。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