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离婚后 的任何 一段时间 ,如果 一方 或双方 的情况 或抚养 能力 发生 很大 变化 ,都可以 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 。 儿童 抚养权 的变更 ,一般 先由双方 协商 决定 ,如果没有 达成协议 ,可以 请求 人民法院 作出 变更 决定 。 存在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人民法院 应当 支持 :
1、与子女 共同 生活 的一方 因患重病 或因残疾 而无力 继续 抚养孩子的;
2、与子女 共同 生活 的一方 不履行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 子女 行为 ,或其与子女 共同 生活 对子女 身心健康 确实 有不利 影响 的;
三、十岁 以上 的未成年子女,愿意 和另一方 共同 生活 ,并有抚养 能力 的;
4. 有其他 正当理由 需要 变更 的。
5、根据上述 规定 ,只要 具备 上述 任何 一项 条件 ,可以 向人民法院 申请 变更抚养权 。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