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抚养权 存在 争议 ,不能 达成协议 的情况 下,参照 《子女抚养 意见 》的规定 ,给予 男方 抚养 子女 的有利条件 有:
(1)子女 虽不满 两周岁 ,但母亲 患有 久治不愈 的传染病 或其他 严重 疾病 ,子女 不宜 与其 同住;
(2)子女 虽然 不满 两周岁 ,但母亲 有不符合 抚养 条件 的义务 ;
(3)子女 尽管 未满 两周岁 ,但由于 其他 原因 ,子女 不能 与母亲 一起生活;
(4)由于 绝育手术 或由于 其他 原因 失去 生育能力 ;
(5)子女 随生活 时间 延长 ,生活环境的改变 明显 不利于 子女 健康成长 ;
(6)没有 其他 子女 ,但另一方 有其他 子女 ;
(7)双方 抚养 子女 的条件 基本上 相同 ,但子女 在与祖父母 一起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 要求 并有能力 帮助 子女 照顾 孙辈;
(8)十岁 以上 的子女 主动 要求 和父亲 一起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