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会考虑到以下几种情况:
(一)提供自己与配偶的情况证据;
(二)自己和配偶方的父母方面的证据;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
(四)听取10周岁以上孩子意见;
当事人可以从这几方面出发收集有利的证据,或者收集对方不利的证据,如对方有家庭暴力等证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