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市场监管局答辩称:一、市场监管局依法具有查处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的职责,是适格执法主体。(一)由市场监管局继续履行查处职责符合现实需要。(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未被授予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不是适格执法主体。二、快播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一)市场监管局依法就腾讯公司对涉案24部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进行了查证。腾讯公司在投诉时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了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即涉案24部作品的授权证明文件,并经市场监管局核实。腾讯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经公证的复印件供法庭核实并不违反证据规则,以此推断市场监管局未对腾讯公司享有权利的事实进行调查不能成立。(二)快播公司具有侵权主观故意,实施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快播公司作为一家专业性的向公众提供影视播放资源的经营者,对明显不可能获得授权的众多侵权小网站主动收集、整理、编辑并设链,并为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公众点击这些侵权小网站通过快播播放器播放即可实现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视频,这种行为明显具备主观故意。(三)快播公司关于其行为应适用"避风港规则"的主张不能成立。1.快播公司并未及时移除侵权链接。快播公司称其收到本案腾讯公司侵权通知后即已进行处理,采取屏蔽、断开、清理等措施,而事实上,腾讯公司曾于2014年1月2日、1月26日、2月17日三次致函快播公司,申明权利并要求停止侵权。但至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时,快播公司仍在继续对侵权作品进行设链、编辑。2.本案不适用"避风港规则"。快播公司实施了主动采集、推荐、设链、编辑等行为,再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和热播程度,快播公司显然属于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情形,何况本案中快播公司并没有根据权利人通知履行移除义务。(四)(2014)深盐证字第1875号公证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快播公司违法事实的证据。快播公司在上诉中提出,公证针对的只是快播公司所谓"移动端BETA版",并认为该版是测试的版本。首先,无论是什么版,只要快播公司的行为符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都不能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快播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谓的测试版和正式版的区别。其次,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快播公司进行检查时获取的证据显示,快播公司不仅通过移动端实施侵权行为,还通过PC端实施了侵权行为。快播公司还称点击通过搜索栏搜索的结果显示的视频页面不存在第三方侵权网站,认为点击"优酷"图标后链接进入才能找到第三方侵权网站,属于自动抓取,事实上,"优酷"图标是快播公司通过技术措施故意设置的伪装技术手段。三、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一)市场监管局关于快播公司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快播公司不仅遭到本案中腾讯公司的侵权投诉,而且还遭到乐视、优酷、搜狐等有影响力的影视作品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快播公司因此还曾被国家版权局进行过处罚,并要求责令整改。快播公司的行为已经不是单纯地侵害到某一权利人利益,而是扰乱了文化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其次,快播公司所链接的侵权网站数量众多且分散,这些侵权网站利用快播公司提供的搜索定位和链接通道大肆上传侵权影视作品,而快播公司又对这些众多且特定的侵权网站进行主动采集、设链、编辑等,在某种程度上说,快播公司行为的危害性比众多的单个侵权网站要大得多。通过快播公司的行为,其他众多侵权人的不法利益得以实现,破坏了版权保护的法律秩序,削弱了版权制度鼓励和促进创作的功能。再次,快播公司多次被诉侵权,也曾被国家版权局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本案涉及的作品大多为热播影视作品,持续时间长、涉案作品数量多,已经不仅仅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能解决的问题。最后,国权办[2006]43号《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并举例"如商业性卡拉OK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要求其履行合法义务的情况下,仍然置之不理,主观故意明显,应属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局认为该行为应属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参酌该复函,快播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而且损害了公共利益。(二)市场监管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三)市场监管局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四、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处罚金额和计算方法正确。(一)本案中快播公司有非法经营额。快播公司是专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市场竞争主体,作为一个市场经营者,当然以营利为目的。快播公司辩称的不对技术服务本身收费以及未在视频中插播广告并不意味着快播公司没有非法经营额。快播公司在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侵权的情况下仍大量设链,增加终端用户的点击量,通过其他形式的收入获得了营利补充,仍然是非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和"非法经营额的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以实现形式不同而否认非法经营额的存在。(二)非法经营额的数额认定正确。1.市场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非法经营额"并无不当。《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以"非法经营额"的倍数作为处罚的计算标准,但没有规定什么是"非法经营额"。《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属于经济特区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有权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并在经济特区内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对于"非法经营额"的确定方法做了明确或者细化,依法应优先适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非法经营额"做了解释,两者规定是一致的,参照适用并无不妥。2.认定快播公司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并无不当。根据查证的事实,权利人腾讯公司已通过版权直接分销和版权等值置换的方式授权第三方播放本案24部作品中《北京爱情故事》等13部作品,该13部作品平均授权价合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该数额由腾讯公司提供并经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证的相应作品的合同书及发票相佐证,绝非如快播公司所说的仅为一张《分销价统计表》。此外,《中国达人秀》并未计算在平均授权合计价之内,否则数额会更高。分销价和置换价的作价数额问题属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不能由此推断证据不可信。再次,市场价格的确定并不以合同是否履行受到影响,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履行情况不是市场价格考虑的因素。相比腾讯公司获得涉案作品授权所支付的对价,分销价或者置换价已属相当合理。因此,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有理、有据、有节。(三)确定非法经营额3倍数额的罚款量罚适当。《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附件1的规定系依据2013年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制定,已不适用于本案。此外,诚如上述,快播公司是有非法经营额的且经市场监管局查证,不能按照5万元的处罚标准处罚。快播公司还称本案的罚款金额应参照国家版权局国版字【201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金额,但是两案相互独立,在权利基础、案件事实和证据查明等方面差异很大,快播公司所谓的参照没有法律依据。市场监管局在确定具体的处罚幅度和数额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快播公司多次被有关机关认定构成侵权行为,且被国家版权局责令限期整改,但快播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2)快播公司曾遭到多家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投诉和举报,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扰乱了文化市场的竞争秩序;(3)快播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众多网络用户侵权仍对侵权网站设置定向搜索、主动采集、设链、编辑,危害性巨大,且经查证,快播公司非法经营额巨大。五、一审未遗漏当事人,市场监管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也合法。市场监管局的立案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人数合法,执法人员均具有执法资格。至于征询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意见的问题,该程序并不是《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法定程序。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程序合法。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快播公司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拟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快播公司申请,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了处罚听证,听证程序合法。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并送达了深市监稽罚字【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了快播公司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整个执法和行政处罚程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的情形。综上所述,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公司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深市监稽罚字【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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