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一方 无经济 收入 或下落不明 ,致使 另一方 无法 领取 抚养费 ,则可用 其财产 对子女 的抚养费 进行 折抵 。 假如 抚养费 方有减少 给付 情形 ,那他可以 减少 给付 。 减刑 情形 ,主要 指给付 一方 ,由于 长期 患病 或丧失 劳动 能力 ,经济 上相当 困难 ,无力 给付 原金额 ,而抚养 子女 一方 又能支付 孩子 的大部分 抚养费 ,则可请求 减少 给付 。

(2)如果 一方 拒不缴纳 人民法院 关于 抚养费 的判决 或裁定 ,另一方 可以 向法院 申请执行,其他 单位 或者 个人 应当 协助执行 。 若一方 不执行 的是离婚协议 中约定 的给付 抚养费 ,另一方 不能 直接 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而另一方 必须 向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以原协议 约定 为证据 ,要求 法院 作出 判决 ,履行 其应尽 的义务 。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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