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募捐款物、赃款、救济款、罚没款物、暂扣款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等);
2、受贿罪: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受贿罪对国家或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元(“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
5、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要财物的;
(3)造成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