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 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 立案 案件 立实标准 的规定 (试行 )》有关 条款 ,对非法 搜查 罪的解释 是: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 实施 的侵犯 公民 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犯罪案件 ;非法 搜查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 进行 的非法 搜查 案件 ;非法 搜查 是指 非法 搜查 他人 身体 和住所 的行为 。 有下列 情况 之一 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涉嫌 利用职权 非法 搜查 ,应当 立案 :
1、3次以上 或者 3人以上 3人(户)以上 的;
2、司法 工作人员 明知 与涉嫌犯罪 无关 的人身 、场所 非法 搜查 的;
非法 搜查 他人 身体 、住所 ,手段恶劣的;
4、被搜查 者因非法 搜查 造成 精神错乱 、自杀 或造成 严重 损害 的。 《刑法 》第245 条规定 ,“非法 搜查 ”是指 搜查 他人 身体 或住所 的行为 。 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审判 人员 滥用职权 ,犯有 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