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 取保候审 ,由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本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养父母 、监护人 、具有 保护 责任 的机关 、团体 的代表 )、近亲 (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 姐妹 )、侦查阶段 聘请 的律师 或在审查起诉 后委托 的辩护人 ,向司法机关 提出 书面申请 ,即填写 取保 候申请表 。 在侦查阶段 ,向侦查 机关 提出申请 ;在审查起诉 阶段 ,向检察机关 申请 ;在审判 阶段 ,向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 ;审查 、起诉 和审判机关 (1)可能 判处 管制 、拘役 或者 单独 适用 附加刑 的;(2)对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不致 社会 危险 的,对其处以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不致 发生 社会 危险 的,依法 作出 取保候审 的决定 ,并决定 是人保 、财产 保、财产 保。 对人身保险 ,取保候审 申请人 必须 提出 保证人 ,保证人 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54 条的规定 ,经司法机关 批准 ,由保证 人和 被担保人 (即被保释人 )出具 一份 保证书 ,保证人 保证 履行 《刑事诉讼法 》第55 条的规定 ;被保证人 保证 遵守 《刑事诉讼法 》第56 条。 承保人 办理 人身保险 手续 已终结 。 在财产 保方面 ,司法机关 对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 的,可以 责令 被取保候审 人或者 其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 出具 由司示机关 确定 的一定 金额 的保证金 ,并将该保证金 交存 。 在取保候审 期间 ,取保候审 人不违反 《刑事诉讼法 》第56 条的规定 (最长 12 个月,由司法机关 决定 ),如果 被取保候审 人未违反 《刑事诉讼法 》第56 条的规定 ,司法机关 不退还 保证金 并将其上缴国库 ;司法机关 可以 责令 当事人 重新 办理 取保 手续 ,或者 把监视居住 、逮捕 等强制措施 。 在人身保险 和财产险 并用 时,应同时 办理 上述 人保 、财产 保的手续 ,并经司法机关 认可 ,其取保候审 程序 即告 结束 。 到那时 自然 无法 获得 保险 赔偿 。 但是 如果可以 取得 取保候审 ,那么 在取保 期间 也是要遵守 相应 的规定 。 刑事诉讼 程序法 对取保 的期限 作了规定 ,通常 最长 不得 超过 12 个月,但公检法 三部门 均可采取 取保候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