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离婚后 双方都主张 孩子 的抚养权 ,通常 按照 以下 原则 处理 :
(一)两岁 以下 的儿童 ,通常 是随母方生活 。 父方同意 随父方生活 ,或母亲 有下列 情况 之一 的,可随 父方生活 :
1、患有 久治不愈 的传染病 或其他 严重 疾病 ,子女 不宜 与其 同住 的;
2、父母 要求 子女 随父母 有抚养 条件 不尽 赡养义务的;
3、由于 其他 原因 ,子女 确不能 与母亲 共同 生活 。
(二)父方和母方都要求 两岁 以上 的未成年 儿童 一起生活,一方 有下列 情况 之一 的,可以 给予 优先 考虑 :
1、已经 进行 了绝育手术 或者 由于 其他 原因 失去 生育能力 ;
2、子女 随其 生活 时间 较长,生活环境的改变 对子女 健康成长 明显 不利 ;
3、没有 其他 子女 ,而另一方 有子女 的;
4、子女 随其 生活 ,有利于 子女 的成长 ,而另一方 患有 长期 传染性疾病 或其他 严重 疾病 ,或有 对子女 身心健康 不利 的情况 ,不宜 与子女 共处 。
(三)父母 双方 抚养 子女 的条件 基本上 相同 ,但子女 随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 共同 生活 多年 ,且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 要求 并有能力 帮助 子女 照顾 孙辈或外孙子 女的,可作为 在他们 在一起 生活 时优先 考虑 子女 的条件 。
(四)考虑到 十岁 以上 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
(五)在有利于 保护 子女 利益 的前提 下,父母 双方同意 轮流 抚养 子女 的,可以 给予 同意 。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